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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土地利用“十一五”规划

[作者:国土局    文章来源:国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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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土资源利用现状
第三章   国土利用规划目标
第四章   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目标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六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的目的
  坚持从本县实情出发,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商品粮基地土地资源优势,在保持粮食和农副业生产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用地,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增长规模,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保证全县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供地。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东丰县行政辖区内2522.24平方公里的全部土地。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东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编制东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05]14号)
  《东丰县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四条   规划任务
  根据《东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东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合理分配并控制土地利用各项指标,确保规划期内全县基本农田不减少。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与布局,制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方案与实施,为发展东丰县县域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土地资源。
  第五条   规划原则
  坚持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与《东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密切衔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行业用地。
坚持适度开发与复垦,保证耕地占补平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坚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保证重点建设用地供应。
坚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二章   国土资源利用现状

  第七条   地理位置和行政辖区
  东丰县位于吉林省中南部。地理位置为东经125°3′至125°50′,北纬42°18′至43°14′,南北最长处长105公里,北部最窄3.8公里,中部最宽处54.5公里。全县土地总面积2522.24平方公里,辖14个乡(镇),229个村民委员会,东丰镇内6个社区。全县总人口4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9.6万人,城镇人口11.1万人,建城区面积7.6平方公里。
  第八条   地貌、土壤和气候
  东丰县为低山丘陵区,地势东南低、西北高。海拔在914米至271米之间。
  东丰县属东部季风区的温带湿润气候,年均气温4.3℃,年平均降水量为668毫米,活动积温2727℃,无霜期126天,日照时数可达2670小时。
  境内共有8大土类,21个亚类、36个土属、87个土种。土壤主要以白浆土、石质土、泥炭土、沼泽土、灰棕壤、草甸土、冲积土和水稻土为主。发展工农业生产有优越的地理条件。
  第九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04年10月末土地利用现状时点调查统计,全县土地总面积为252223.5公顷,其中:
  耕地99427.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9.42%。
  园地4945.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6%。
  林地106860.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37%。
  其它农用地7900.75公顷,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田坎等。占土地总面积的3.13%。
  建制镇704.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8%。
  农村居民点用地10390.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2%。
  独立工矿用地923.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7%。
  特殊用地962.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8%。
  交通用地911.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6%。
  水利设施用地4736.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88%。
  未利用土地8650.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3%。
  其它土地5809.02占土地总面积的2. 30%。
  第十条   土地资源利用特点
  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化,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全县土壤类型达十余种,土壤肥沃,气候适宜,发展工农业生产具有丰厚的自然条件和物资基础。
  交通便利,运输畅通。四梅铁路横贯我县中部,四白一级公路,四浑公路,长东线公路,东西公路,东草公路,柳西公路,足民至一座营公路,四通八达,为振兴东丰经济提供了较好的运输条件。
  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依据《东丰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全县待开发整理复垦土地面积60042.98公顷,可新增耕地8069.26公顷。其中:耕地整理可增加耕地 1858.89 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可增加耕地5554.27公顷,土地开发可增加耕地 234.8 公顷,土地复垦可增加耕地421.3公顷。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供需矛盾突出,人均耕地数量下降,由于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同步增长,全县人均耕地由2000年的0.2541公顷,下降到2004年的0.2442公顷。
  土地资源利用总体水平不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投资力度还有待于加大。
  建设用地总量供应不足,布局不尽合理,限制于小城镇和城市发展。
  农业产业化整体水平低,高产农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13.7%,发展畜牧业用地供地不足,土地的集约化程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第三章   国土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三条   农用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等。到2010年农用地面积要达到219418.11 公顷。比“十五”本年增加 284.15公顷,其中:耕地要稳定在99575.4公顷,比“十五”规划年未增加147.85公顷。     园地4965.05公顷,比“十五”规划年未增加20公顷。     林地面积控制在 106840.61公顷。     其它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田坝等用地面积,要保持在8037.05公顷,比“十五”规划年未增加136.3 公顷。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
  对基本农田要实行特殊保护,严格禁止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报国务院批准,并实行占一亩补一亩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到“十一五”末年,全县基本农田数量要稳定在88048.88公顷。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农村居民占用地,独立工矿用地,特殊用地等。到2010年建设用地要控制在18587.8公顷。
  建制镇用地控制在788.37 公顷以内。    
  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0303.54公顷以内。    
  独立工矿用地控制在807.74公顷以内。    
  特殊用地控制在962.72 公顷以内。    
  交通用地控制在986.77 公顷,比“十五”末年增加75.5    公顷,其中耕地64.18公顷。    
  水利设施用地控制在4738.66 公顷,比“十五”末年增加2.0公顷,其中耕地 1.7公顷。    
  第十六条   其它土地    
  其它土地控制在5733.05公顷以内。    
  第十七条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土地控制在8484.54公顷,比“十五”末年减少76.17公顷。 
    

第四章  土地开发复垦与整理目标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复垦总体目标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提高森林复盖率,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区域气候条件,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建设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提高全市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总体安排     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补充建设用地20公顷,补充农用地面积284.15公顷,其中补充耕地147.85公顷。
     

第五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布局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用地规划依据和原则    
  根据《东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丰县国民经济和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东丰县县域经济发展建设规划》《东丰县生态县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城镇“十一五”期间人口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县将对工业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加大投资力度,因而建设用地供需矛循十分突出。省国土厅每年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十分有限,总的原则是在安排项目用地时尽可能的使用城镇存量国有土地,必须占用耕地的要在有限的占用耕地指标内,量力而出,统筹安排,优先保证全县新上大项目供地,使其尽早开工建,尽快投产,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交通能源水利重点项目用地    
  “十一五”期间我县将新建、扩建那丹伯至东丰段高速公路,东丰南环公路,东丰县应急水场三个项目,总用地量达77.5公顷(耕地65.88 公顷)。见附表(1)
  第二十二条   乡镇级重点工程用地    
  “十一五”期间,我县新上重点工业项目达12 个,用地83.6公顷(耕地71.01 公顷)。详见附表(2)
        

第六章   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各项用地分解到乡(镇)实行目标责任制,用地指标只准节余,不准突破。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要认真执行本规划,并依据本规划编制乡(镇)规划,指标要落实到村,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经批准严禁改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要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相结合,严格执行城市建设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要盘活存量国有土地,旧城建设以内部挖潜,提高容积率为主,防止闲置浪费土地,特别是耕地。    
  第二十五条   实行土地开发,复垦优惠政策,农业土地开发实行计划管理,凡经批准开发为耕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免缴三年税费。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开展耕地质量普查,逐块地查清耕地肥力,确定土地等级,建立地块档案,按耕地培肥程度和下降幅度予以奖惩。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察,防止违法占地。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国土管制一票否决权制度。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返规划用地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修改。如须修编,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修编和审批。    
  第三十条   本规划服从服务于《东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与《东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丰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东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从《东丰县国民经济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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