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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十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东丰县国土局    文章来源:东丰县国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0]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实施具体审批的部门、当事人、部门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的;
  3、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4、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5、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6、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7、违反政务公开廉政制度各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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