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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范围及标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林边秸秆防火分区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应急火灾防治联〔2026〕22号)要求,切实强化林边秸秆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区、管控区的划定范围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区范围:林地及距林缘平地30米(25°坡以下)、坡地50米(25°坡以上)以内的区域。

  (二)森林防火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高压线”。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生产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秸秆须彻底离田或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划定范围及管控要求

  (一)森林防火管控区范围:防火区外缘至林边平地100米(25°坡以下)、坡地150米(25°坡以上)以内的区域。

  (二)森林防火管控区是森林防火安全的“缓冲带”。允许在低火险时段经审批后,严密组织秸秆计划烧除活动。烧除活动须严格执行“报告、组织、看护、救援”全链条管理要求,落实“农户+”旁站式看护,确保安全。

  三、铁路、公路、机场周边管控要求

  铁路、公路、机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边秸秆管控,按照《吉林省2025年度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中重点区域“1公里”的要求执行,从严管控。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森林防火管控区内,未经审批擅自烧除、未落实看护要求或超范围烧除的,按违规用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各乡镇(街道)、村(屯)要立即组织开展防火区、管控区实地勘界,建立地块台账,明确网格监管人和看护责任人,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地块、落实到人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东政函〔2024〕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来源: 时间:
初审:付斌 复审:李静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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