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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政务大厅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王军 联系方式:0437-6200021
一、被继承人鄢喜凤生前和于贵海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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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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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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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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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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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鄢喜凤 |
住宅 |
金鹿大街盛世大厦A栋2-10-1 |
98.52平方米 |
东丰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32027SY032028 |
于洪江 |
二、被继承人鄢喜凤的不动产权份额由于洪江继承,上述房屋由于洪江和于贵海按份共有,各占份额为50%。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