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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政务大厅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王军 联系方式:0437-6200021
一、被继承人李福宏生前和李淑英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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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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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被继承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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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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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不动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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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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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福宏 |
住宅 |
南街18-52-2 |
112..00平方米 |
房权证东字第057376号057377号 |
李淑英 |
上述房屋回迁至1.南照山小区2#楼1单元07002室,房屋建筑面积:93.34平方米,用途:住宅,吉2024东丰县不动产权第0013350号;2.锦绣小区二期7#楼2单元14001室,房屋建筑面积:91.48平方米,用途:住宅,吉2024东丰县不动产权第0014807号。
二、被继承人李福宏的不动产权份额由李淑英继承,所占份额为100%。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