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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政务大厅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朱军 联系方式:0437-6200021
一、被继承人栾胜茂生前和王立宏共有一处无照房产,回迁至:
南照山小区4#楼3单元09002室,用途:住宅,建筑面积:81.36平方米,吉(2024)东丰县不动产权第0013994号。
二、被继承人栾胜茂的不动产权份额由王立宏继承,所占份额为100%。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