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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提高财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丰县财政局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承办财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职权的科室称为行政执法科室。
第三条 东丰县财政局通过网站、媒体、窗口等载体,主动公开财政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公开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名称、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有效期等。
(二)行政处罚。公开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等。
(三)行政检查。公开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结果等情况。
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八条 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件的信息公开类型一般选择为主动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或征求保密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
(一) 事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双公示信息平台)、吉林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信息公开栏、行政执法现场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报(推)送、发布。根据“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科室负责各项执法信息的审核、报(推)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按《东丰县财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三项制度”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各行政执法科室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财政监督办公室交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报告局全面推进“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