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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经初步审定,我单位拟对申请人姜俊峰因继承被继承人姜立山生前购买的房屋坐落于:
南街30,幢号:62,房号:52,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7,所在层数:5,建筑面积:65.73平方米,房权证:房权证东字第067148号、067149号共同共有房屋一套。
姜立山于2015年5月5日因病去逝,姜立山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姜立山没有继母、没有养父母,没有养子女。姜立山生前没有设定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亦未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财产。
姜俊峰申请继承姜立山的全部遗产份额,张金玲放弃继承上述房屋遗产的法定份额,故上述房屋遗产份额由姜俊峰一人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继承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
联系方式:6200021 联系人:王军
公告单位: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