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经初步审定,我单位拟对申请人郭莹因继承被继承人郭方有生前房屋产权的全部份额遗产进行公告:
被继承人郭方有和鄂凤霞是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郭盼盼,郭莹。郭方有于2017年2月23日死亡。二人共同共有一套房产,房屋坐落于:东丰县猴石镇长甸村四组,用途住宅,建筑面积:54.2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东集建(2001)字第09079号。
郭方有的父母先于其死亡,郭方有无继父母、养父母;郭方有无继子女、养子女;无非婚生子女。郭方有生前没有设定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亦未以任何形式处分该房产。
现鄂凤霞、郭盼盼自愿弃权郭方有的上述房屋继承权。
综上郭方有生前该房屋产权遗产的全部份额由郭莹一人继承。上述房屋由郭莹和鄂凤霞按份共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继承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
联系方式:6208007 联系人:刘力
公告单位: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