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经初步审定,我单位拟对申请人徐洪波因继承被继承人刘长珍生前购买的房屋坐落于:
北街48,幢号:32,房号:6,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5,所在层数: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房权证东字第009944号。
刘长珍没有继父母、养父母,没有养子女、无非婚生子女。刘长珍生前没有设定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亦未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财产。第一顺序人徐洪波、徐敏、徐岩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遗产的份额的继承权,徐义申请继承上述房屋法定产权份额。
综上,刘长珍生前的上述房屋产权遗产的份额由徐义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继承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
联系方式:6200021 联系人:王军
公告单位: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