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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经初步审定,我单位拟对申请人汪晶因继承被继承人汪焕春、董桂芳生前购买的房屋坐落于:
南街29,幢号:43,房号:6,结构:混合,房屋总层数:7,所在层数:2,建筑面积:61.99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房权证东字第009526号。
汪焕春、董桂芳没有继父母、养父母,没有养子女、无非婚生子女。汪焕春、董桂芳生前没有设定遗嘱,未与他人签订抚养协议,亦未以任何形式处分该财产。第一顺序人汪萍、汪丽、汪波、汪红、汪宝哲自愿放弃继承上述房屋遗产的份额的继承权,汪晶申请继承上述房屋法定产权份额。
综上,汪焕春、董桂芳生前的上述房屋产权遗产的份额由汪晶继承。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继承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东丰县政务大厅一楼)
联系方式:6200021 联系人:王军
公告单位:东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