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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关于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的公告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为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我县殡葬公共服务普惠均等水平,让殡葬惠民政策惠及更多家庭,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对象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免除项目

  (一)免除城区遗体接运费用

  在城区(吉鹿街道、祥鹿街道、福鹿街道)死亡并在我县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的人员,其遗体由县殡仪馆统一安排专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接运费用全免。

  经县民政局授权的乡(镇)殡仪车辆遗体接运服务,继续执行发改部门核定的原收费标准。

  (二)免除遗体火化费用

  在县殡仪馆火化的人员,遗体火化费用全免。

  (三)免除遗体停放费用

  在县殡仪馆内使用停尸间停放遗体,停放费用全免。

  (四)免除骨灰寄存费用

  在县殡仪馆骨灰堂寄存骨灰的,寄存管理费用全免。

  城乡低保对象除享受上述“四项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外,继续执行原“6项减免”政策,额外免费提供1个普通卫生纸棺和1个普通骨灰盒。

  二、实施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具有东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夫妻一方为东丰县户籍;

  (三)驻东丰县部队现役军人(含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四)在东丰县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本县户籍的在职人员以及与东丰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在东丰县居住时间超过半年并取得居住证或有固定居所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六)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的人员;

  (七)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无主尸;

  (八)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弃婴及其他需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凡不遵守《殡葬管理条例》《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东丰县殡葬管理办法》《东丰县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政策所规定的优惠或减免措施,其殡葬服务费用严格按照发改部门相关价格文件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经办人(丧者家属)需向县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1. 经办人(丧者家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东丰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除申请表》(现场填写);

  3. 逝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电子户籍信息);

  4.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主、无名尸体、流浪乞讨死亡人员以及非正常死亡证明原件;

  5. 驻东丰县部队现役军人(含消防救援人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官证》《士兵证》《消防员证》等原件;

  6. 驻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7. 夫妻一方为东丰县户籍,配偶申请享受政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8. 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需额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县殡仪馆收到经办人(丧者家属)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当场确认;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落实政策

  1.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殡仪馆在结算时按规定直接予以免除;

  2. 对证件不全的,经办人(丧者家属)需先行支付产生的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办理退费。

  3. 对超出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或选择个性化服务的,由家属自愿选择,自行承担费用。

  四、咨询与监督

  咨询电话:东丰县殡仪馆(0437-6214444、6224444)

  监督电话:东丰县民政局(0437-6217500)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为切实维护广大居民合法权益,谨防不法侵害,请在治丧过程中认真了解我县殡葬惠民政策,自觉抵制非法殡葬车辆接运遗体以及“殡葬一条龙”强制消费、捆绑消费等违规行为,积极践行文明节俭办丧理念,树立殡葬新风尚,共同守护自身利益。

  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工作由东丰县殡仪馆具体负责承办、解释。

  特此公告。

  东丰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来源: 时间:
初审:刘玉娜 复审:李晓强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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