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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办)
二、设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的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办)
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卫生部门提交本人签字申报的《申请单位(个人、企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申请单位(个人、企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后,卫生部门依据《申请单位(个人、企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在索要有关证明。
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起20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据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