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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梅河口市天蓝水蓝洗浴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581MA1406****
经营场所:梅河口市东方米兰一期B幢17号
经营者:祖*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投建的位于东丰县大阳镇宝胜村二组的锅炉烧热水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环罚告字〔2022〕4012号)于2022年9月1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风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号:080322011120053008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