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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东卫公罚【2025】第003号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辽东卫公罚【2025】第003号

  被处罚人单位:大阳镇康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

  地址:东丰县大阳镇大阳村六组天池胡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住址:吉林省东丰县大阳镇大阳村六组

  一、卫生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6日东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姜涛、刘爱国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对大阳镇康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生产的餐具、饮具独立外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上内容不符,生产批号、消毒方法未标注,周转箱内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以上事实,   1、现场检查笔录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5、工商执照复印件

  3、现场照片打印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告知负责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负责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东丰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5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东卫公罚【2025】第00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决定对大阳镇康洁消毒餐具配送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卫生健康局或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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