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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环罚字〔2024〕4004-2号

刘晓波:

  住址:吉林省东丰县黄河镇永泉村二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2****491X

  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4月30日、5月18日、7月2日、2025年7月23日对吉林华欣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吉林华欣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吉林华欣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你是吉林华欣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辽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3日、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违法事实情况),辽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30日、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明违法事实情况),辽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3日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和违法事实情况),辽源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2日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证明后督察和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辽源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明违法事实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环罚告字〔2024〕4004-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未验先投: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8:环评文件等级:该行业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裁量等级为1;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裁量等级为3。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故意拖延,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企业类型: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2。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经计算对你罚款额度为伍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东风支行

  户    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    号:080322011120053****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来源: 时间:
初审:钱俊峰 复审:赵方正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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