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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应急罚〔2025〕003号

被处罚单位:赵某某(黄河镇聚鑫源汽车修理部经营者)

地    址: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黄河镇          邮政编码:1363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某某 职务: 经营者     联系电话:151****511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9月9日,东丰县应急管理局对黄河镇聚鑫源汽车修理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 经营者赵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焊接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应急责改〔2025〕005号)、《现场检查记录》(东应急现记〔2025〕025号),《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丰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来源: 时间:
初审:郭锋 复审:杜海军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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