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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宫化江
受委托单位:东丰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张 岩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东丰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依法依规对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管辖范围内涉及无证无照、合同违法、不正当竞争、传销、虚假广告、商标、专利、价格收费违法、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及特种设备稽查、盐业、粮食、食品(特殊食品、酒类等)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的稽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稽查的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查处委托管辖的各类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相关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案件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相对人有相关违法行为,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实施立案、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罚告知、听证告知、文书送达、执行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行为。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遵守委托单位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立完善有关行政执法制度;
7.积极配合做好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根据案件需要,派人参加行政复议或出庭应诉;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