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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辽环催字〔2026〕4001-2号

刘*波:

  住址:吉林省东丰县黄河镇永泉村二组

  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820118****

  吉林华欣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你是吉林华欣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牛场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环罚字〔2024〕4004-2号),并于2025年9月2日送达你。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罚款伍万元整。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侯天阳                 联系电话:0437-3511093

  地  址:辽源市人民大街1396号  邮政编码:136200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9日

来源: 时间:
初审:徐紫华 复审:郭鑫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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