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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实行全域全时段禁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坚决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稻谷、高粱、豆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也包含地头杂草、落叶、林下附植物等。
三、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秸秆,除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外,农作物秸秆必须全部离田,妥善处置。禁止水稻收割高留茬,水稻收割留茬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严禁高留茬收割机械进行收割作业。
四、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村干部包屯组、屯组干部包农户、农户包地块的五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域内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
五、各乡镇、街道、公安、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两办督查室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
(一)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八、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各类违规焚烧行为,欢迎社会积极参与监督。
举报电话:12345、12369。
十、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