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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东政使预字(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东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使用你单位土地,我县现就拟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范围
拟使用土地位于祥鹿街道永青村,面积0.7221公顷(详见拟使用土地位置示意图)。
二、使用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拟使用土地用于居住用地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土地现状调查的范围为:拟使用土地位置示意图范围内的土地。拟使用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东丰县教师进修学校进行实地现状调查,调查确认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与数量等。逾期未到现场配合东丰县教师进修学校调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东丰县教师进修学校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拟使用土地预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使用土地范围内抢裁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