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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丰县宏福六部水果蔬菜综合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东丰县宏福六部水果蔬菜综合超市销售的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尖椒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85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22042124190****)和《检验报告》(No:XC33020251****),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尖椒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尖椒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尖椒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尖椒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二、东丰县江元宏福生鲜超市(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东丰县江元宏福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和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经检验,豇豆的氧乐果项目实测值0.061mg/kg(标准指标≤0.02mg/kg)、尖椒的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080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中接到核查处置任务,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22042124190****)和《检验报告》(No:XC3302025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22042124190****)和《检验报告》(No:XC33020251****),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和尖椒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豇豆和尖椒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和尖椒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豇豆和尖椒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不买来源不明或无合法资质的食品。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为丰城百姓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三、东丰县五捌海鲜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对东丰县五捌海鲜行经营的水产品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0月10日,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水产品中的公虾爬子(海水虾)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10月10日向东丰县五捌海鲜行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F25BZ0****),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批次的公虾爬子(海水虾)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 10月10日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东丰县五捌海鲜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并不知道采购的公虾爬子(海水虾)不符合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亦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该不合格批次的公虾爬子(海水虾)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单位销售的公虾爬子(海水虾)属于水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量不大,时间间隔较久,已全部销售完,故无法召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中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我店会继续严格履行进销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进货关。同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