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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东政征〔202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东丰南部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情况(东丰南部风力发电项目)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6〕69号

  3.批准时间:2026年4月22日     4.批准用途:工矿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4.4981公顷,其中农用地4.4981公顷(旱地3.1042公顷、林地1.3763公顷、果园0.0176公顷)。猴石镇保安村农用地0.0987公顷(旱地0.0457公顷、林地0.0530公顷)、富民村农用地0.0073公顷(旱地0.0047公顷、林地0.0026公顷)、高隆村农用地0.0530公顷(林地0.0530公顷)、新立村农用地0.0011公顷(林地0.0011公顷)、长甸村农用地0.2639公顷(旱地0.0530公顷、林地0.2109公顷);南屯基镇合兴村农用地0.1427公顷(旱地0.0530公顷、林地0.0897公顷)、山青村农用地0.0202公顷(林地0.0202公顷);小四平镇孤山村农用地0.1467公顷(旱地0.0530公顷、林地0.0937公顷)、梨树村农用地0.0530公顷(林地0.0530公顷)、五星红村农用地0.1303公顷(旱地0.0530公顷、林地0.0773公顷)、向明村农用地0.0123公顷(林地0.0123公顷)、小阳村农用地0.1510公顷(旱地0.0530公顷、林地0.0980公顷);杨木林镇城子村农用地0.0530公顷(林地0.0530公顷)、蛤蚂河村农用地0.1766公顷(林地0.1766公顷)、久安村农用地0.0248公顷(旱地0.0248公顷)、双山村农用地0.0219公顷(果园0.0176公顷、林地0.0043公顷)、双太村农用地0.1060公顷(旱地0.0530公顷、林地0.0530公顷)、四合村农用地2.4787公顷(旱地2.3727公顷、林地0.1060公顷)、太安村农用地0.0813公顷(旱地0.0733公顷、林地0.0080公顷)、兴安村农用地0.1590公顷(旱地0.0530公顷、林地0.1060公顷)、杨木林村农用地0.1060公顷(旱地0.1060公顷)、永久村农用地0.2106公顷(旱地0.1060公顷、林地0.1046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4〕10号)文件,区片综合地价为IV级50元/平方米,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50元/㎡×20%=1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50元/㎡×80%=4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方式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准。

  《拟征地预公告》下发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4日

来源: 时间:
初审:杨德宝 复审:李阔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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