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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6〕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东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都市圈先行区辽河源至沙河镇生态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东发改审批〔2026〕19号),东丰县人民政府决定使用东丰县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为切实做好使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范围

  使用土地位于沙河镇,面积0.2040公顷(详见使用土地位置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

  现状地类及面积为农用地0.2040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2040公顷)。

  三、使用目的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东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都市圈先行区辽河源至沙河镇生态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东发改审批〔2026〕19号)使用东丰县国有林总场国有土地,使用土地用于都市圈先行区辽河源至沙河镇生态旅游公路建设项目建设。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此次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东丰县国有林总场。

  补偿标准:按照《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辽源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府发〔2024〕10号),参照沙河镇盈仓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IV级50元/平方米。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50元/㎡×20%,共计2.0400万元;

  安置补助费:50元/㎡×80%,共计8.1600万元;

  土地安置补偿总费用:10.2000万元。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对使用范围内的使用权人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安置。

  六、补偿登记办理方式和期限

  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使用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七、其他事项

  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6日

来源: 时间:
初审:杨德宝 复审:李阔 终审:李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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