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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庆翔:
你对东丰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丰公(福)行罚决字〔2026〕10163号不服,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26年5月18日依法受理,2026年7月14日案件审理终结。本机关通过你书面提供的收件地址及联系方式以邮寄方式(单号为1355590490534)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2026〕77号),因“查无此人”,快递被退回。
为充分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关权益,本机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2026〕77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东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东丰县锦绣街299-1号)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东政复〔2026〕77号),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东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