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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局机关各科室、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辽源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要求,依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编制了《东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流程图》。现将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二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二批)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二批)
部 门(地 区)∶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 日 期∶ 2021年8月26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受理办理 事项机关 |
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1 |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 |
【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 |
2 |
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
东丰县卫生健康局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县级 |
3 |
中医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
东丰县中医药管理局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
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