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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o n g F e n g . G o v . C n
一、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我县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下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民办函[2008]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社区、村委会根据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四条 城市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持有东丰镇内户籍的城市贫困居民到所在社区,向低保专干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由低保专干和社区主任共同入户进行初次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理由;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局城市低保办、东丰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和社区低保专干、社区主任再次共同入户核查,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入户核查后,采取当天入户、当天评议的办法,由三级共同入户的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户及所享受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东丰镇以外乡(镇)持有城市户籍的贫困居民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向民政助理提出申请,由民政助理会同村干部进行初次入户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之理由;对于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局城市低保办工作人员和乡镇民政助理、村干部再次进行入户核查,并于当天进行评议,确定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户及享受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复核结束后,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低保的对象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东丰镇由社区低保专干和社区主任、其他乡镇由民政助理和村干部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和审批表,经社区(村)、乡镇、民政局三级审批后,发放低保证和低保存折。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入户核查,再次进行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各村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级成立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乡镇包村干部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在本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上报所在乡镇政府;不符合条件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各乡镇成立审核小组,对各村上报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入户率要达到100%。对符合条件者拟纳入低保,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拟纳入低保的申请人,在本村进行第二次公示后上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查。符合条件者,上报县民政局;不符合条件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民政局成立审查小组,对乡镇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民主评议程序、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发现有问题的要安排专人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全县各村上报新增户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低保的申请人,在本村进行第三次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后返回乡镇录入系统,发放低保证和低保存折。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发放低保证和低保存折;不符合条件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健全公示制度,充分体现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城乡低保对象一经确定,要在社区和村进行公示,最后一次公示要在东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享受标准,并标明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人员,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举报的情况是否属实,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属实,取消申请人低保资格,并公示人员名单。
第三章 低保资金及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七条 低保资金管理
(一)低保资金发放。低保资金由财政专户拨到邮政银行,邮政银行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及资金信息,及时、准确地将低保金拨付到城乡低保户的专用存折上,低保户凭低保证和存折到邮政储蓄所自行领取。
(二)低保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确保城乡低保户能及时、足额领到低保金。
第八条 低保对象管理
(一)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要坚持审核制度,实行城市低保半年动态审核、农村低保年度动态审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实行审核。建立三级核查制度:(1)村、社区实行自查制度,自查面要达到100%;(2)乡镇建立核查制度,核查率也要达到100%;(3)县民政局建立抽查制度,农村低保抽查率不低于20%,城市低保抽查率不低于30%。对分类施保对象采取季度查、半年查、年度查。核查采取三查、三看、三访方法,“三查”即查可见收入、查劳动就业状况、查家庭成员情况;“三看”即看住房、看家庭生活用品和消费水平、看身体状况;“三访”即访邻居、访单位、访社区(村)。对低保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核算,已经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对低保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认定,尤其对家庭成员死亡、学生毕业、领取养老保险金等情况要认真审定;对低保家庭原享受标准低,后来发生重病、重残等特殊情况的及时提高其保障标准。
(二)低保对象的义务:
1、定期申报家庭有关情况。每半年到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变化情况。
2、接受低保管理机关调查。低保对象应积极接受各级低保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生活状况、家庭成员的外出情况、收支、就业、就学、身体状况的动态调查。及时向村、社区或低保工作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3、参加公益性劳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50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积极参加村、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一个月至少要参加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从事城乡低保工作的工作人员追究的内容:
(1)不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
(3)在一个村出现3户以上、一个社区出现5户以上低保对象确定不准;
(4)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 ;
(5)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不掌握低保家庭生活状况,低保家庭生活状况发生变化未及时进行调整,导致应保未保、应退未退、分类施保不能落实造成低保金流失;
(7)低保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没有告知、举证;
(8)在开展低保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
(9)玩忽职守、擅自改变低保金用途;
(10)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钱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
(11)有“关系保”、“人情保”等优亲厚友;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
(12)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变相执行低保政策,将低保证、折不发给低保户,私存私放,自主操控或贪污、挤占、挪用、扣压、克扣低保金;
(13)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诿、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低保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
(14)低保管理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对城乡低保对象、其他社会人员的以下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服从管理,打骂、伤害或采用其它手段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
(4)无理取闹影响管理审批机关日常工作;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
(6)社会上其他人员或单位帮助申请低保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假材料、假证言。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低保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
(1)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调离原工作岗位;(5)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6)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城乡低保对象、其他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2)警告;(3)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4)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5)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其他事宜
1、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2、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审批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败诉造成部门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免于承担责任:
(1)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五章 信访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办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听取信访人员反映的情况和所提意见,并及时给予答复,及时处理。对各种举报问题严格查处,民政局城市低保办、农村低保办、各乡镇民政办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查处举报问题,建立查处举报记录薄,每接到一起举报、查处一起举报,都要做好记录,包括举报的问题、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对举报问题要严肃认真,举报一起,调查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丰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解读:
东丰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界定意见:
一、保障范围的界定
1、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低保待遇?
凡在本县区域内居住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不含临时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家庭无收入或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5元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家庭成员都包括哪些人?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二、家庭收入的界定
1、哪些收入可计算为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特许权使用收入、出租(赁)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一切经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以申请日前3个月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2、哪些收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对国家、对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为解决在校学生的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其他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界定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收入计算
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2、无业人员的收入计算
对于法定年龄段内(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不参加任何职业劳动和自谋职业、自己说不清楚收入又无法核定的,按每月430元计算(根据东丰县统计局2009年对部分个体行业个人收入调查测算,我县的行业月人均收入为430元)。
四、几种特殊人员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的界定
1、家庭中有卧床不起病人需要专人护理或有18个月内哺乳期婴儿,其家庭在实际生活中,确实需要有劳动能力的专人在家中照顾日常生活,在审批时可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照顾。
2、优抚对象中持证在乡的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参和军人“三属”(即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40%定期救济人员的各种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3、家庭成员中同时有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农业人口不予保障。对农业人口有劳动能力的,其本人收入高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计入家庭收入,本人不计入家庭人口。
4、对财产被占有的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超过劳动年龄的老年人,由财产占有人抚养或赡养。
5、户口簿与实际家庭人口不一致的,原则按下列方法办理:户口簿人口多于家庭实际人口,以实际人口为准;户口簿人口少于家庭实际人口,以户口簿为准。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的应共同计算家庭人口,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教养和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6、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五、劳动能力认定办法的界定
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劳动能力,可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低保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民政局组织到县医院做劳动能力鉴定。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根据鉴定结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无收入,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收入按430元的30%核定为130元。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收入按430元的50%核定为215元。对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收入按430元计算。
六、抚(扶)养费的计算办法
原则上按下列方法计算: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抚(扶)养规定的,按协议书或判决书规定计算;没有抚(扶)养协议规定的,根据实际确定抚(扶)养费。按《婚姻法》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袓父母、外袓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能力赡养的袓父母、外袓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计算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5%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
2、赡养费计算方法
原则上按下列方法计算:子女有赡养能力的,由赡养人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给付;子女赡养能力无法确认的,首先要计算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保障标准215元的,可视为该子女不向双方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5元的,其高出部分除2作为付给双方父母的赡养费。
七、享受分类施保家庭标准的界定
1、低保家庭中有大病重病的成员,指患精神病、血液系统疾病、糖尿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重病心脑血管疾病、重病肝炎、类风湿活动期、肺结核等已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
2、低保家庭中有严重残疾成员,指3级以上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低保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
4、低保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5、低保家庭因子女就学(择校生及留学生不在此范围内)导致生活特困的。
6、低保家庭突遭严重灾害的。
由于以上特殊因素导致低保家庭按原低保补助标准已不能维持家庭最低生活水平的,在该家庭原享受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50%,但不超过保障标准。
八、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的界定
申请人家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办理低保或取消低保资格: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保标准215元,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
2、家庭私有住房面积明显超标的;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用电器、高级服装、金银首饰、高级饰品和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用品)的;家中有小汽车和其它机动车的;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的。
4、按月领取保障金、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有劳动能力。拒不就业的;无故不按期(三个月)领取保障金的;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法》且不服从处罚的;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的。
5、家庭人口分离情况不清的(不含拆迁户)。家庭中父母双方是农业户口且依靠土地生存,其未成年子女拥有城市户口的;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6、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劳教和服刑期间的。
7、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九、低保户档案所需证件
1、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
2、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无劳动能力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患病的需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4、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5、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子女在外地打工的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6、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孤儿需提供父母死亡证明。
7、户口与居住地不符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由所在居住地受理。
8、迁移证明。拆迁户提供有关迁移证明。
9、2007年1月以后农转非户口的居民不予办理城镇低保。
10、民政部门认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
自此意见下发之日起,以前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界定意见废止,按新的界定意见执行。
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办法的解读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