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3〕3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全县补充耕地项目(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通过工程措施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将耕地后备资源、建设用地等开发复垦整理为耕地的项目,将旱地、水浇地改造为水田的项目,对现有耕地进行整治的提质改造)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址
(一)项目选址应优先推动耕地集中连片利用和质量提升。拟选地块应具备长期稳定的灌溉水源,满足作物种植用水需求;交通方便,便于工程施工,整治后满足农业生产运输需要。
(二)项目区应做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晰、无争议,实施前应征得涉及地块土地权利人同意。
(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土地,低效利用和闲置的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等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四)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
1.森林和草原;
2.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管理、湿地、河道湖区等范围;
3.严重沙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等区域;
4.25度以上陡坡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坡地;
5.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开发的其他区域。
(五)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选址,在科学论证和评估基础上,利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拟选地块坐标进行数据预检,根据预检结果确定项目选址范围。
(六)项目选址论证应基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进行,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形成位置、地类、面积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制作分辨率优于0.2米的开工前项目区高清正射影像图。
二、项目立项
(一)立项前,县政府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财政投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应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整治机构;社会投资项目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主体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选址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组织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 1037-2013)等编制。依据立项阶段土地利用现状图做好可行性论证,确保新增耕地地块在立项前为非耕地,且符合生态建设、空间管控和占补平衡要求。
(三)县自然资源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充分征求县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论证并经县自然资源局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需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立项。
(五)补充耕地项目应在立项批复后一个月内完成立项报备。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上传相关图件,并按照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选址审核和复核意见及时修改规范。项目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提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原审查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计划新增耕地面积、投资规模等。
三、项目设计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勘测、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
(二)规划设计单位应充分收集项目区道路通达状况、有效土层厚度、土壤剖面构型、表土状况、周边土地利用状况、地表水源、地下水位深度、水利设施条件等信息,利用自然资源部外业核查软件逐地块实时定位拍摄立项后、动工前土地利用现状照片。
(三)项目规划设计前,县级自然资源局应核实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确保界址清楚、权属合法,相关补偿方案等无争议。
(四)在完成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测基础上,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 1012-2016)等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
(五)项目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应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平衡分析。因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应在县域范围内落实补划任务,并按规定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六)规划设计报告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依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县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书进行评审,充分征求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意见,评审通过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县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出具审核意见。规划设计和预算未经批复或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审计制和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流程管理,强化日常监管,不得将施工监理、新增耕地面积测量和质量评价等工作交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行组织。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法人制,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负总责。勘测、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须按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工作负终身责任。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单位。
(四)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审批机关审批:项目区工程位置发生部分变化,但相应工程量和投资基本不变;调整位置地块面积不超过100公顷,且占项目建设总规模比例不超过10%;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结构之间的增减变化不超过批准预算5%,其中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的工程量原则上不低于批准工程量,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原则不超过该单项工程批复预算的20%(不超过500万元)。
下列情形属于特殊变更,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调整位置地块面积占项目建设总规模比例大于10%,但不超过50%;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其他工程等投资结构之间的增减变化超过批准预算5%。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单元、分部、单位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单项工程、合同段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做好竣工自查和初验准备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行业专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内业核查和会审等方式,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出具项目初验报告。
(二)通过初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编制有关材料,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在完成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工作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报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验收。
(三)申请初步验收应在合同段验收资料基础上提供合同段验收报告、规划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自查报告、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高清正射影像图等资料。申请竣工验收应在上述资料基础上提供项目初验报告、工程复核报告、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权属管理工作报告等资料。
(四)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完整性和连续性。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登记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图件和影像等,立卷归档,分类管理,安排专用场所保管。
勘测、规划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应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及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移交保存。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局移交项目档案。
六、项目新增耕地核定
(一)已备案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已取得土地征转用手续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开垦区域内的耕地,不纳入核定范围。
(二)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试用)》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等进行新增耕地的地类认定。
(三)新增耕地面积指项目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与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之差。开工前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选址论证阶段制作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图确定。项目竣工后项目区内耕地净面积,依据项目实施后高清正射影像图、项目竣工图和实地测量结果认定。
(四)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等相关技术要求评定,平均质量等别采用面积加权平均法计算。项目实施前耕地平均质量等别采用最新年度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计算。
根据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和农用地质量分等相关技术要求核算产能,新增产能为新增耕地的产能与提质改造耕地增加的产能之和。
(五)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新增耕地核定申请。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采取内业比对与外业核实相结合的方式,逐地块核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
(七)县级自然资源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复核确认意见,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进行新增耕地项目信息报备。
(八)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增耕地应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或日常变更变为耕地地类,未变更地类的新增耕地不予报备入库。
(九)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县政府有关规定,与项目接收管护单位签订项目资产和新增耕地移交管护协议。
七、项目后期管护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负责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管护职责、措施、标准、管护经费,组织编制年度地力培肥计划,明确地力培肥措施和经费安排,组织、指导和监督新增耕地承包经营者做好工程基础设施管护、种植和地力培肥,对存在问题的,组织限期整改,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种植。
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应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明晰土地权属和土地权益分配。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探索多途径、可持续的后期管护模式。鼓励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集中流转给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
八、监督管理
县政府加强监督检查,开展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对县域内的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及后期管护等各环节开展实地巡查监督和检查指导,发现工程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整改或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等行为,责成其主管机关督促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九、其他
本通知如与上级部门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