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丰县人民政府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政府文件>>东政函

东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9:09 来源: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政函〔2024〕7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森林防火区是《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森林火灾防控地域性实施范围,是确定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消除等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为贯彻落实《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森林防火区的规定,依法处理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责任问题,依法实行森林防火预防措施,按照“因地制宜、因需设防、确保森林安全”的原则,以推动吉林省农田秸秆清理政策的落地实施,特确定东丰县森林防火区划定标准及范围。 

  一、林地和距林地边缘10米以内非林地区域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林地内开垦的农田地、参地等一律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林地与农田交错分布、延伸到林地之间的农田面积不足2公顷的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焚烧秸秆及农田剩余物等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原《东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转发辽源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林缘地禁止焚烧秸秆的通知》(东森防办〔2014〕19号)同时废止。 

  东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日